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