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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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
第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开展防震减灾能力评价,...
第六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
第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加大科研投入,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
第十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省辖市、县三级地震监...
第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
第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坝高一百米以上或者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
第十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
第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
第十八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
第十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九条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
第二十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召开震情会商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意见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二条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在不影响地震监测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开放日,定期对社会公众开放。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重大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开展地...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城乡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采取工程...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建设抗震设防示范...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震害预测,为抗震救灾应急准备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九条 实施爆破、机械振动等人工地震动时,对周围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委托具有相...
第四十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郑州市和洛阳市的地震应...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按...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抗震救灾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系统,加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县...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五条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区域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新闻发布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及时分析、...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二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四条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行政审批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抗震救灾物资...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
...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或者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