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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