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重大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