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小区划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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