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城乡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