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系统,加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提供地震应急基础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