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紧急救援能力。
省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震应急协作联动机制。
省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震应急协作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