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