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九条 实施爆破、机械振动等人工地震动时,对周围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人工地震动监测与危害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