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震害预测,为抗震救灾应急准备提供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