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震害预测,为抗震救灾应急准备提供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