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抗震救灾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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