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