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四条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