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