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