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或者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