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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