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