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