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八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