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九条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