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测绘等有关部门。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测绘等有关部门。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