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