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新闻发布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疫情、应急与救援等动态信息。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