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