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九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