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九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九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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