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地震知识宣传工作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防震减灾助理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