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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