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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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
第三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条 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第四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第五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
第六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
第七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
第八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
第九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第十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县级以上...
第十一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经...
第十二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和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第十三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
第十四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
第十五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
第十七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推荐列入...
第十八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
第十九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建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