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电子档案,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汇交给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