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应当优先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应当优先列入名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