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