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建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或者建议书;
(二)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的说明书;
(三)项目的保护计划;
(四)其他需要进行说明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或者建议书;
(二)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的说明书;
(三)项目的保护计划;
(四)其他需要进行说明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