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和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对相关部门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对相关部门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