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