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