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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