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