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和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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