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一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农村于土地改革完成后,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52-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