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52-08-11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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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 第二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二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 第三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三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一)凡人民中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治安保卫工作者,均得当选为委员。 (二)治安... 第五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五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一)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 第六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六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 (一)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与通缉在逃的罪犯,有捕送政府、公安机关之责;但无审讯、关押、处理之权。 (二... 第七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七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纪律: (一)遵守政府法令。 (二)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 (三)站稳人民革命立场,... 第八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八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关系: (一)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该单位行政机关及公安保卫部门领导。 (二)城市... 第九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九条 各地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必要的制度: (一)应使每一治安保卫委员会,定期向当地群众报... 第十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十条 省、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精神,拟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大行政区、中央公安部备案。 第十一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由中央公安部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