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