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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