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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