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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