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二十条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二十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