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十一条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规章时,认为需要有关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