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检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