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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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安全环保、节约能源、统筹规划、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 第五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 第六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工业余热、区域锅炉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供热...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科学配置、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热源、热网、换热站和中继泵站... 第九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订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十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建设供热管网,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互通,多热源联网供热。 ... 第十一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行政主... 第十二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 第十三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 第十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换热站应当... 第十五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含室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改造和调...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提供规范供... 第十八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 第十九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 第二十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自行管理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一条 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三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四条 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应当在本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由供热企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五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用户投诉。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不能...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热源企业应当与供热企业加强协调沟通,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供热参数,向供热企业提供安全、稳定热源。 供热...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有审批...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 第三十五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 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费。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停热的除外。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 第三十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热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编制年度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非采暖供热期实施,保证供热设施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 第四十一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 第四十三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自有供热设施和公共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及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 第四十八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四十九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擅自停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第五十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第五十一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二)供热... 第五十三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