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实施应急接管。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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