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编制年度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非采暖供热期实施,保证供热设施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供热企业年度供热设施检修计划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用户,检查维护、改造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供热设施维护、改造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供热管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企业应当进行改造。
供热企业年度供热设施检修计划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用户,检查维护、改造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供热设施维护、改造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供热管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企业应当进行改造。